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业市场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 长治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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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业市场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2019-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与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专业市场建设,促进临港开发区产业集聚与创新发展,增强企业入驻专业市场吸引力,把临港开发区专业市场培育成品类完善、市场繁荣的大型综合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专业市场扶持资金通过管委会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专业市场入驻扶持资金的个体户、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一)与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专业市场;

(二)须在临港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依法在临港开发区纳税;

(四)通过购买或租用方式依法取得专业市场经营场所使用权,符合专业市场业态规划,正式入驻运营的,或符合临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开发区签订相关《入驻投资协议书》的企业;

(五)完成当年市场内租金、水、电、物管等费用的缴纳;

(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区相关政策。

第四章  享受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在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下,可以申请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别的扶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章  扶持办法

第五条  入驻扶持

(一)给予商铺面积500㎡(含)以下的经营者连续4年市场入驻扶持,扶持额度以本年内经营者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临港区留成部分为标准,由临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按照“两奖两减半”予以扶持(前两年100%作为奖励返还给经营者,第三、第四年50%作为奖励返还给经营者)。

(二)给予商铺面积500㎡-2000㎡(含)的经营者连续5年市场入驻扶持,扶持额度以本年内经营者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临港区留成部分为标准,由临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按照“两奖三减半”予以扶持(前两年100%作为奖励返还给经营者,第三、第四、第五年50%作为奖励返还给经营者)。

(三)给予商铺面积2000㎡以上的经营者连续5年市场入驻扶持,扶持额度以本年内经营者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临港区留成部分为标准,由临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按照“三奖两减半”予以扶持(前三年100%作为奖励返还给经营者,第四年和第五年50%作为奖励返还给经营者)。

第六条  运营补贴

对入驻市场的经营者,从入驻当年起给予两年运营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铺面经营面积在50㎡(含)以下的经营者,每年补贴2000元。

(二)对铺面经营面积在50㎡-100㎡(含)的经营者,每年补贴4000元。

(三)对铺面经营面积在100㎡-200㎡(含)的经营者,每年补贴6000元。

(四)对铺面经营面积在200㎡-500㎡(含)的经营者,每年补贴8000元。

(五)对铺面经营面积在500-2000㎡(含)的经营者,每年补贴10000元。

(六)对铺面经营面积在2000㎡以上的经营者,每年补贴20000元。

第七条  限额以上企业奖励

对新入库限额及规模以上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专业市场积极培育市场经营主体,对专业市场内每新增1家限额或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2万元。

第八条  鼓励改造完善经营设施

支持专业市场为提升档次和影响力而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拓展市场广告宣传

对专业市场建成运营后运营主体为拓展市场开展广告宣传进行补助,按实际广告宣传投入额的20%进行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举办大型展示展销活动

对在区内承办酒类暨名优特产美食展示展销活动、宜宾临港开发区特惠购车节等大型展示展销活动的专业市场企业,若市上未予补助,则按照每个活动总承办费用的30%进行补助,但承办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市上予以补助后,则不再进行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对入驻临港开发区专业市场的大型商家或者商铺面积在5000㎡以上且对临港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按党工委、管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研究确定。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由入驻个体户、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再由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区监察审计局、区经贸科技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管委会审定,临港开发区财政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15个工作日内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专业市场入驻企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套取、截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并收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若本办法与临港开发区现行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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